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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旅游示范合同”该不该强制执行?

“旅游示范合同”该不该强制执行?

“旅游示范合同”该不该强制执行? 
                          □计谷卿)
    近年来,国家旅游局推行过几个版本的“出境及国内旅游示范合同文本”,其目的:规范、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合同纠纷,避免霸王条款,但并没有在全国强制统一执行。
    各地市旅游、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也参照国家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制定了具有地域特点的“旅游示范合同”,行政管理部门有的推行、有的强制执行。
那么,旅游示范合同该不该强制执行?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可见,签订旅游合同对旅行社而言具有强制性,但“旅游合同”是否等于“旅游示范合同”呢?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显然,“旅游示范合同”只是格式合同,是旅游合同的一种类型。况且,《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作为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行政管理部门,更不能通过制定示范合同(格式)条款,行政约定合同内容。

    综上所述,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但是“旅游合同”不等于“旅游示范合同”。“旅游示范合同”作为格式合同,其合同条款应该属于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第三人的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应该通过制定“旅游示范合同”,约定当事人经营行为,(即将“旅游示范合同”视为行政规章),而应该通过发布政府行政法规,监督管理旅行社的合同行为。旅游示范合同既不等于旅游合同,也不属于行政合同, 因此,“旅游示范合同”只能推行,而不能强制执行。提高旅游行政管理者“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也是降低旅行社经营风险的重要内容。


    (欢迎全国各地各旅游质监机构及专业人士讨论此博文,笔者认为:各级旅游质监所是旅游市场的直接执法者,其自身认识问题是否清晰,直接关系到旅游市场的执法水平和能力。如果执法者不是依“法”行政,而是依“政”行政的话,不能不说是社会的倒退,旅游产业也不再是朝阳产业。)


  国家旅游局质监办沈虹: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是推荐使用,没有强制性
    我们正在解读的是《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今天节目当请到嘉宾是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质监办副主任沈虹女士。欢迎继续收听正在直播的“今日论坛”节目,今天关注旅游的话题,特别是公民出境旅游当中碰到的问题怎么办?刚刚出台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我们共同解读的话题,我们正在连线的嘉宾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质监办副主任沈虹女士。沈女士,我们继续聊这个话题。有一个听众问,这个示范文本是国家使用的还是建议使用的?
    沈虹副主任:对于这个合同来讲,按照合同法的原则都是推荐使用,没有强制性的。
        http://www.hzsulu.cn/xinxi_display.asp?id=282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是“强制执行”还是只具指导意义

  作为第一份全国统一的出境旅游合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国家旅游局副局长张希钦要求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旅游市场监管中要正确引导当事人签订和使用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那么,在以后的具体操作过程中,是强制使用这份《示范文本》,还是只对旅行社具有指导意义呢?
  国家旅游局在这份出境游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说明中提到,“由拟签约的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自愿选择使用,双方当事人还可以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山东省旅游局质监所所长冯泮爽说,这份《示范文本》应该只具指导意义,不会强制旅行社执行此版本,各旅行社可能会根据各自情况制定自己的合同版本。
    http://dzrb.dzwww.com/dzzb/dzly/200703/t20070327_2075892.htm


最后编辑计谷卿 最后编辑于 2008-09-11 09: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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